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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章程
                 (2005年9月2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简称温州市食协)是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成立的温州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的组织。是由全市食品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食品行业工作者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全市食品行业实行“统筹、规划、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业务主管部门为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条   温州市食协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求发展”的方针,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食品工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办公地址:温州市矮凳桥21—8号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   温州市食协行使下列职能:
   (一) 积极引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工业的产业方针、政策和法规,调查食品行业市场需求,研究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发展趋势,提出全市食品工业的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技术政策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二) 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三) 组建和完善食品行业各专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自律性管理机制,提高专业化行业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 组织或参与制订、修订食品行业各类产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推进食品行业标准的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五) 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 开展市内外食品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促进各种形式的联合;
   (七) 组织食品行业的展销会、洽谈会、报告会、招商等活动,努力提高食品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八)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标准、法规及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 。努力办好“食品网站”和简报的刊出工作;
   (九) 举办食品行业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及考察活动,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
   (十)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十一) 按照实际需要,加强行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二)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各专业协会和从事食品生产(包括原材料)、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从事食品生产(包括原材料)、经营、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的专家、教授、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三) 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简报、资料、信息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 享有协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 参与制定行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注销。
 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具体办法另订);
   (四) 承担并完成市食协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市食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 向市食协报告生产经营情况。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协可依据章程停止其行使会员的部分权利,直至予以除名:
   (一) 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 不履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 有损害市食协名誉行为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全
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应有过半数以上会员出席。会员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出席大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
全体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
   (四)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 审查会费收支及财务情况;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协会的工作。
理事会理事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或工作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审议批准会员入会,领导所属工作机构;
   (四) 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或工作会议。因公出差可委托其他同志参加。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第十一条    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由专职人员担任。协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各项事务工作。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均以单位定位,并由单位推荐在职的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担任,在理事任职期内,若其单位职务发生变动,其在协会的职务应作相应的变动。原则上由新任职的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长期关心和支持食品工业协会工作的领导、专家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代表温州市参加省食品工业协会组织。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和个人资助
      (三) 政府拨款
      (四) 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
      (一) 开展行业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 协会正常办公的各项开支。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温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报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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